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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氣煙氣煙囪建設規格及各行業環保高度要求詳細說明
一、廢氣煙囪(排氣筒)規格要求 設計的一般規定
1煙囪結構設計應符合《煙囪設計規范》(GB 50051――2002)和《鋼結構設計規范》(GB 50017――2003)的要求。
2.設計煙囪時,應根據使用條件、功能要求、煙囪高度、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,確定采用磚煙囪、鋼筋混凝土煙囪或鋼煙囪。
3.下列情況不宜采用磚煙囪: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煙囪;②地震設防裂度為9度地區的煙囪;③地震設防裂度為8度時,Ill、IV類場地的煙囪。
4.煙囪基礎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礎。板式基礎可以是環形或圓形的。在條件允許時,可采用殼式基礎。
5.煙囪筒壁和基礎的受熱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燒結普通鄙土磚筒壁的最高受熱溫度不應超過400℃;
②鋼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礎以及素混凝土基礎,受熱溫度不應超過150℃;
③鋼煙囪筒壁的最高受熱溫度應符合相關規定。
6.煙囪的荷載與作用可分為下列三類:
①荷載與作用:結構自重、土重。土壓力、拉線的拉力;
②可變荷載與作用
③偶然荷載:罕遇地震作用、拉線斷線、撞擊、爆炸等。
7.煙囪的高度應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評價的要求。
二、各大氣排放標準對排氣筒高度的規定
1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:經處理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的濃度不能超過的限值;
2最高允許排放速率: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中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超過的限值;
3無組織排放:凡不通過煙囪或排氣系統而泄漏的煙塵、生產性粉塵和其他有害污染物,均視為無組織排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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